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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茶酒文化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9-0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东方茶酒文化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所进行的藏品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旨在营建交易规则公平、交易流程透明、具有公信力的现货藏品交易中心,促进现货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三条 参与现货藏品交易的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诚信、理性的精神,遵守本规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为规范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东方茶酒文化交易中心经纪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受理相关企业、个人申请,确定经纪会员、交易会员资格。

第五条 交易中心可以在本规则指导下,根据不同交易品种的特性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交易细则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六条 “交易会员”是指符合东方茶酒文化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并完成注册,开通交易账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挂牌方”是指合法拥有藏品处置权,向交易中心申请藏品挂牌交易,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并完成相关藏品鉴定及入库手续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经纪会员”是指向交易中心申请藏品经纪服务资格,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为交易中心发展交易会员从事藏品交易业务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按《东方茶酒文化交易中心茶类现货发售中心交易规则》及其配套细则,为交易各方提供仓储、物流、金融、保险、鉴定、评估等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保管方”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符合藏品存储通行标准的,为交易中心及交易双方提供仓储服务的交易中心服务机构。保管方以交易中心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具有国家认证资格的或行业内具有公信力的,可为挂牌方拟挂牌交易的藏品提供检验及鉴定服务的交易中心服务机构。鉴定机构以交易中心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为藏品挂牌交易提供专业指导意见的专家委员会。评审委员以交易中心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十三条“专业现货市场价格”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采集到的特定交易品种的现货市场价格。具体专业现货市场价格的采集方法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交易系统”是指交易中心指定的,为藏品交易双方提供藏品交易、账户管理、资金结算等功能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一节 品种目录 

第十五条 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藏品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可以进行实物转让的、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藏品及原材料。具体品种包括:茶类、酒类、及其他藏品等。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挂牌准入制度,全部交易品种必须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交易。

第十七条 每个交易品种条目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交易单位和规格。

 

第二节 挂牌申请及入库 

第十八条 挂牌方须向交易中心提出挂牌申请,并同时向交易中心提交如下材料:

1、《藏品挂牌上市申请书》;

2、《挂牌持有人承诺书》;

3、挂牌标的《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由交易中心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挂牌标的样品鉴定报告;

5、由交易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挂牌标的评估报告;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文件均须加盖挂牌方公章)

第十九条 挂牌方需保证申请挂牌的藏品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瑕疵,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商品范围。

第二十条 挂牌方向交易中心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挂牌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藏品的交易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投资价值研究等。《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现货藏品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现货藏品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估。

第二十二条 撰写《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独立、审慎、客观;

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中心对该标的市场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收到挂牌申请材料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挂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初审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委员会复审。审核结果由交易中心书面告知挂牌方。审核未通过的,交易中心书面告知挂牌方原因。

第二十五条 挂牌方自接到复审合格的通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办理鉴定入库手续。经交易中心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交易中心准予入库,并出具《藏品入库单》。入库时须挂牌方、交易中心及保管方三方人员同时在场。《藏品入库单》经三方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挂牌标的鉴定入库完毕,平台将及时发布《藏品入库公告》。

第二十七条 挂牌方须在入库公告规定日期内,将挂牌费及通道费支付至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支付挂牌费的,每延期一日,本交易中心按日收取挂牌交易品种的挂牌指导价乘以托管入库数量而得出总价值的0.1%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挂牌标的入库完成及挂牌方需支付相应挂牌费及通道费后,挂牌藏品方可正式挂牌交易。

 

第四章 发行申购 

第一节  申购原则 

第二十九条 交易会员可在申购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购。

第三十条   交易会员申购前账户中需存有足额申购款,以保证申购委托成功。

第三十一条  申购委托在申购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单,其他时间不可撤单。

第三十二条  申购交易品种须全额预缴申购款,未中签的申购款将退还至交易会员账户。

第三十三条  申购日期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节  申购模式 

第三十四条 申购模式分为资金申购和市值申购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市值申购是指按持仓市值比例分配中签号数的申购方式。由系统设置申购总数比例,按交易会员持仓市值占参与申购此品种所有交易会员的总市值的比例分配,不足1签的舍去;

第三十六条 资金申购是指按申购资金比例分配中签号数的申购方式。由系统设置申购总数比例,按交易会员申购资金占总申购资金的比例分配,不足1签的舍去;

第三十七条 具体交易品种的申购模式根据相应品种的交易细则及相关公告另行规定。

第三节  申购价 

第三十八条  申购价即为交易标的挂牌方提出的并经评审委员会共同评审通过的挂牌指导价。

第四节  申购时间 

第三十九条  交易会员可以于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新交易品种,申购时间为T日的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第五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四十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第四十一条 交易标的交易细则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以交易细则或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节 交易申请 

第四十二条 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收交易申请,申请当日有效。

第四十三条 交易申请应视为交易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第四十四条 易申请应包括交易品种代码、名称、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以及本平台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购买申请。当交易会员提交购买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冻结相应的金额。

第四十六条 转让申请。当交易会员提交转让申请时,应保证其交易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该交易品种。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冻结相应数量的该交易品种。

第四十七条   单笔交易量和最大持有量限制。单笔交易申请最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平台该交易品种市场流通量的1%。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本平台可适时调整单笔申请最大数量。根据市场交易状态,本平台可适时调整单个交易品种的最大交易持有量。

第四十八条 本平台对藏品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交易品种的涨跌停幅度为交易当日开盘价的±10%。当日有效价格范围的计算方法为:当日参照价格×(1±日价格波动幅度)。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根据市场管理需要,交易中心可以调整交易品种的日价格波动幅度,以交易细则或相关公告为准。

第四十九条 开盘价与收盘价。开盘价为当日该交易品种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为当日该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内最后三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最后三分钟无交易的,其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五十条  当日参照价格为该交易品种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五十一条  在接受交易申请的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中心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交易中心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交易会员相应的款项或实物的冻结。

 

第三节 电子合同 

第五十二条 交易双方价格和品种达成一致,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第五十三条 交易结果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

第五十四条 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交易品种名称、藏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和藏品仓储费等。

第五十五条  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以分为单位。

第五十六条 交易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转移所交易的交易品种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五十七条   最小交易单位:藏品以“包”或“克”等为单位。最小交易累加单位与最小交易单位一致。

第五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中心有权撤销该笔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四节 实物交收 

第五十九条  实物交收须由交易会员在交易中心指定地点办理。

第六十条  实物交收的数量必须是交易中心规定的该交易品种最低交收数量的整数倍。

第六十一条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1、交易会员可通过交易客户端注册提货单,系统生成提货单,交易会员所提货的交易品种及其对应数量同时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2、交易中心接到交易会员的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交收流程。

第六十五条 交易会员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藏品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交易会员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交易会员签字并按手印的《提货委托函》。交易会员(机构)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藏品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实物交收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  交易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待提货”状态的实物将被锁定。交易会员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撤销,撤销后该“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六十三条  交易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实物交收业务,该“提货单”作废。

第六十四条“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实物仍被锁定,需要交易会员在交易客户端撤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第六十五条  提出交收申请的规定时间、实物交收的工作时间等具体交收规定,交易中心将根据具体交易品种的实际情况,在交易品种的交易细则或相关公告中另做具体规定。

 

第五节 交易费用 

第六十六条   挂牌费。申请挂牌的交易品种,在正式挂牌交易之前,均须按挂牌指导价的3%一次性交纳挂牌费。

第六十七条 交易佣金。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完成每笔交易,均须一次性交纳交易价款3‰的交易佣金。交易成功则由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佣金的实时扣除。

 

第六章 交易结算 

第六十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第六十九条 交易中心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采用其他币种结算的,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保证金100%制度。保证金是指交易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履约保证的资金。交易开始前,交易会员应在其交易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保证金。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0%。交易会员已交纳的保证金与交易相关的部分将在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被划转至转让方交易会员的交易账户中。

 

第七章 保障及赔付 

第七十一条 保障及赔付。已入库的实物由保管方进行全程投保,投保方式依照保管方现行惯例执行。挂牌交易过程中,若入库保管的实物发生毁损,则交易中心协助挂牌方按以下方式进行索赔和处理:

  1、若实物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则保险公司按实际投保价格进行赔付,同时交易中心按照该部分实物实际剩余数量与未出库数量的比例,对交易会员持有的所有未出库的实物数量进行同比例缩权。

  2、若已入库的实物因保管方的过错而发生毁损或部分损毁且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保管方进行相应赔付,同时交易中心按照该部分实物实际剩余数量与未出库数量的比例,对所有未出库的交易会员持有的实物数量进行同比例缩权。

  如缩权后可向交易会员分配的实物数量为整数,则交易中心将实际剩余的实物及保管方赔付的金额分别按照交易账户原持有数量比例向交易会员的交易账户内进行分配;

  如缩权后可向交易会员分配的实物资产数量不为整数,则交易中心将缩权后整数部分的实物按照交易账户原持有数量比例向交易会员的交易账户进行分配,剩余部分的实物及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由公证机构进行摇号公证,随机抽出获得剩余部分实物的交易会员,未获得剩余部分实物的交易会员则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

  3、若不可抗力导致已入库的实物发生毁损,且保险不予赔偿的,交易中心或保管方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由交易会员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挂牌交易前的信息披露。交易品种挂牌交易前,由交易中心通过官网向交易会员披露各类已入库的交易品种的数据信息。

第七十三条 定期信息披露。交易品种挂牌交易开始后的每个会计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提供所有已入库的交易品种月度报告,说明该部分交易品种在当月的数量、成交量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交易会员披露。

第七十四条 特定信息披露。发生下列任何事项时,由交易中心通过官网向交易会员公开披露:

  1、保管方发生破产、重组、合并、分立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履行对交易会员应负各项义务的重大变化;

  2、已入库的交易品种实物发生意外毁损或者其他影响其安全或品质的任何情形;

  3、突发状况致使保管方或鉴定机构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出现变化、可能实质损害交易会员权利的任何情形。

  4、发生某一交易品种的首次挂牌价格或交易价格严重高于该交易品种的专业现货市场价格时,交易中心以公告方式向全体交易会员进行提示。

  

第九章 异常情形处理 

第七十五条   现货藏品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交易并在交易中心予以公告:

  1、出现扰乱交易秩序,造成价格异常波动的;

  2、政府监管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3、出现其它交易异常情形。

  交易中止的,由相关责任方对上述出现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依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恢复交易,并在交易中心发布公告。

第七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交易中心认为交易会员可能存在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有产品数量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交易价格的行为,交易中心将立即冻结其交易账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提交相应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七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因系统软硬件及网络原因导致操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中心有权立即中止交易并在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导致中止的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将及时恢复交易,并在交易中心发布公告。

 

第十章 风险提示 

第七十八条 交易会员参与挂牌交易存在盈利机会和损失风险。

  1、法律、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以及影响实物资产价格变动的各种因素,均可能导致实物资产价格上下波动,交易会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

  2、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价格波动中,交易产品挂牌交易可能给交易会员带来损失,交易会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3、不可抗力风险

  若因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泥石流、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品种遭受损失,该损失由持有交易品种的交易会员自行承担。

  4、其他风险

  如由于网络故障影响正常交易的,或其他未预见的风险,从而影响交易会员的权益实现。

第七十九条 交易中心仅作为现货藏品交易的交易中心方提供交易中心及相关服务,对于挂牌方与交易会员之间、交易会员与交易会员之间的合同关系及争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条 交易会员通过注册交易帐号,即视为其已对交易系统、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交易细则进行了全面、充分的了解,符合交易中心所公布的对交易会员的要求和相关资格条件;交易会员参与交易,应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 交易会员应对自身所注册或使用的交易帐号安全负责,任何登录该交易帐号参与交易的交易会员,在交易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帐户所有人的行为,由该交易帐号所有人负责并承担后果,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二条 因交易会员的如下行为引发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导致的损失;

  2、未及时关注交易中心发布的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及公告而导致的损失;

  3、因自身终端设备的时间与交易系统的时间不符或其他设备故障而导致的损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根据交易品种挂牌交易需要,交易中心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调整。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内容如与交易中心发布的其他交易规则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中心对各类会员提交的相关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不承担实质审查义务。

第八十六条 本中心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交易会员配合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因交易会员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中心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会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十八条 本交易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中心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由东方茶酒文化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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